道衡书摘:法官视角的有效辩护三步法
北京著名的朝阳区原刑庭庭长,臧德胜法官在法律圈很有名气,不仅是因为作为专业的法官屡受嘉奖,更因为其从法官视角为律师辩护支招,让很多律师受益的同时,也更加了解法官裁判的思维。笔者读臧德胜法官的著作《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视角的成功辩护之道》,受益良多,做此读书笔记分享,致敬前辈!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始终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查明案件事实是基础,确定事实后就是针对特定案件事实的定罪与量刑。臧德胜法官的有效辩护三步法就是基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事实之辩护到定罪之辩再到量刑之辩,三步之法环环相扣,层层递进。
一、有效辩护第一步:事实之辩
查明事实是一切的前提与基础,当然也是辩护工作的第一步。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只有在客观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后才能确定精准的辩护思路。而事实之辩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全部事实、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以及外化为具体的司法行为。无罪推定原则具化为证据规则,确定于“证据印证+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中,因此事实之辩在具体的实务中分为两种情形:事实不成立之辩和事实较轻之辩。
(一)事实不成立之辩
事实不成立之辩,即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彻底否定。其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防守反击型,即抓住控方证据的破绽,否定控方证据的效力或者证明力,得出证据不足的结论,包括:1、非法证据排除法2、孤证定案否定法3、冲突证据否定法。另一种是主动出击型,即通过主动收集、提供反面的证据,推翻控方的证据体系,得出事实不成立的结论,也就是反面证据击破法。
(二)事实较轻之辩
事实较轻之辩,存在于司法实务中的大多数案件之中。在这种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并不是截然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可能并非其指控的那样严重,指控的部分事实可以被推翻或者减除。对于此,事实较轻之辩又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1、数额较小之辩:鉴定依据辩护法、计算标准辩护法、证据分析辩护法。2、后果较轻之辩:重新鉴定辩护法、因果关系辩护法。3、情节较轻之辩:证据分析辩护法、法理分析辩护法。
二、有效辩护第二步:定罪之辩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一旦案件事实确定,接下来的环节就是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如何定罪的问题,包括是否有罪、构成何种罪。对于辩护人来说,如果在第一步能够打掉事实,则无需启动第二步,如果事实成立,则进入第二步定罪之辩。定罪之辩的依据是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具化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务中分为三种情况,即无罪之辩、轻罪之辩和少罪之辩。
(一)无罪之辩
刑事审判中的无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证据不足无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成立,从而认定被告人无罪;其二是法律适用无罪,即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从而宣告无罪。第一种情况属于事实认定问题,第二种情况即属于定罪之辩所针对的部分。对于被告人的一个具体行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主要根据在于其不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从实务中来看,本书提供了四种无罪辩护的思路,即1、“行政违法”辩护法2、“但书规定”辩护法3、“违规行为”辩护法4、“要件欠缺”辩护法。
(二)轻罪之辩
在刑事法律之中,作为犯罪构成,不可避免的存在相互交织的现象,针对某一个犯罪行为,将其归入哪一个罪名更为恰当,往往并非泾渭分明,不同的人存在不同的认识。作为庭审中的控辩双方,这种认识上的分歧更为常见。在此种时刻,辩护人如何做轻罪之辩就显得尤为关键。在本书中,作者通过详实的案例介绍了八种轻罪之辩的辩护方法,分别为:1、主观要件辩护法:故意犯罪→过失犯罪2、行为方式辩护法:占有型犯罪→使用型犯罪3、主体身份辩护法:特殊主体→一般主体4、犯罪手段辩护法:暴力型犯罪→平和型犯罪5、犯罪目的辩护法:特殊目的→一般目的6、犯罪形式辩护法:组织型犯罪→松散型犯罪7、客体区分辩护法:复杂客体犯罪→简单客体犯罪8、单位犯罪辩护法: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
(三)少罪之辩
少罪之辩即减少罪名个数的辩护,针对控方关于一人数罪的指控,通过辩护实现一个罪名认定。关于数罪的指控,往往都是数起事实,触犯数个罪名,实现少罪之辩的途径有多种,常见的有:1、吸收关系辩护法2、竞合关系辩护法3、牵连关系辩护法4、法定一罪辩护法。
三、有效辩护第三步:量刑之辩
在刑事案件中,定罪解决的是以什么理由追究被告人责任的问题。量刑,解决的是被告人遭受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当然也是被告人最关心的问题。所以在事实与定罪问题解决之后,辩护律师工作的重心就是第三步:量刑之辩。量刑之辩依据的是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刑相当原则,具化为具体的量刑规范,在实践中需要从量刑情节、量刑步骤、刑罚宣告三个方面着手。
(一)量刑情节之辩
在犯罪事实确定的基础上,量刑情节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辩护律师在进行量刑情节之辩时,需要重点围绕量刑情节是否存在和量刑情节对于基准刑的调解量两个方面进行辩护。量刑情节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比较常见的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之分,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之分等等。本书从十个方面为辩护律师进行量刑情节辩护进行了提示:1、累犯之辩2、再犯之辩3、自首之辩4、坦白之辩5、立功之辩6、未完成形态之辩7、从犯之辩8、主体可恕之辩9、被害人过错之辩10、和解之辩。
(二)量刑步骤之辩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量刑的步骤包括: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量刑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解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因此,量刑步骤之辩分为1、量刑起点之辩2、基准刑之辩3、调节比例之辩4、调节步骤之辩。
(三)刑罚宣告之辩
在适用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调节后,会形成一个调节结果,这个结果可以作为拟宣告刑。但是拟宣告刑作为一种通过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并非完全符合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司法人员需要根据案情,在拟宣告刑的基础上确定宣告刑。此时,辩护律师的刑罚宣告之辩包括:1、宣告刑之辩2、免除处罚之辩3、减轻处罚之辩4、单处罚金之辩5、缓刑适用之辩6、数罪并罚之辩。
以上是作者在书中从刑事审判的三个环节论述了律师开展刑事辩护的具体思路,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作者又从方法论的视角展开论述,提出了如何运用以上辩护思路,将辩护思路外化为辩护行为的几种方法。即研判案情(会见被告人、阅读卷宗、询问咨询和现场调查)、精通法律(法律范围、法律方法)、了解实务(了解法院的机构设置、运行模式、办案思路)、决胜庭审(了解法官驾驭庭审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庭询问、简洁明了发表质证意见、有理有据发表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的目的在于影响审判,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官视角下的成功辩护之道,让我们看到了法官从审判角度对律师如何开展刑事辩护的思考,可以说为律师辩护支了大招、支了好招。特别是对青年律师而言,站在前辈的肩膀上,看到了一个更精彩、更真实的刑辩世界。